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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1.8W

最高法關於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一、最高法關於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比如只在家裏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2、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就能要回來。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能要回來。男女結婚並不是必須要支付彩禮,而很多時候之所以要支付彩禮,主要還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沒有支付彩禮,其實對結婚證的領取也沒有任何影響。而在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時候,那必然也要符合了規定的情形,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行。

二、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合上面所説的,彩禮的返還也是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一般必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才能保障到男方的合法權益,在要回返還時就需要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解決,這樣才能確定這筆彩禮是否可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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