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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遺失物是什麼?

一、什麼是遺失物?

刑法中的遺失物是什麼?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佔有的物,也為遺失物。動產是否為遺失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2)佔有喪失非出於佔有人自身意思,佔有人如果故意放棄佔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佔有輔助人或直接佔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佔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佔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佔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二、遺失物的歸還

由於動產不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因此,不是拋棄物,而是有主物。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後,就在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律關係,拾得人是基於拾得行為而取得遺失物佔有的人,拾得行為為發現遺失物並實施佔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以後,負有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並將遺失物返還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還有依據善良管理人標準予以妥善保管的義務。

依《民通意見》第94條的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拾得人拒不返還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未將遺失物據為已有,只是在失主要求返還時,拾得人予以拒絕;二是拾得人自始、公然將始得物據為已有,並拒不返還。不論前者,還是後者,拾得人均應承擔侵權的法律後果。

拾得人是否享有報酬請求權,我國立法暫無明定。理論上有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肯定説認為,世界多數國家都有關於報酬請求權的規定,傳統的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規定的做法忽視了雙方實際利益的平衡,影響了法律規則實際發揮效力;否定説認為,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優秀傳統道德,如規定報酬請求權,不利於弘揚美德。但從社會實際和法律的制度價值考慮,是有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必要。我國的社會形態已轉化為以利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形態,既然承認以利益為核心,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能夠為遺失物的返還提供激勵機制。從而有利於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糾紛,同時,報酬請求權的規定也不會使失主損失過多的利益,甚至對失主更為有利。

三、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説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説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刑法中的遺失物的所有內容了,相信您已有所領悟。總而言之,對於遺失物而言,拾得人有歸還的義務,並且有義務在返還前妥善保管,如果拒不歸還不論是否將其據為己有,都要承擔侵權的法律後果。因此,拾金不昧不僅是一項道德規範,更是一種法律義務。

標籤:遺失物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