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和欠款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借貸合同和民間借貸最主的區別是主體不同。借貸合同一方主體可以是金融機構,而民間借貸的主體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是金融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關鍵問題在於,民間借貸是建立在民間信用的基礎上,一旦企業資金斷裂,營業利潤無法與高額利息相平衡就會導致巨大的風險。有相當一些企業集資目的就是想要非法佔有,更無償還的可能,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行為充斥其間。由於這些行為存在交易隱蔽、難於定性、風險不易控制、無法及時進行引導和查處等特徵,使得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全方位進行監督管理。
要想保證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再決定借款與否。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出於自願,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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