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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糾紛的區別

法律1.69W
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糾紛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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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

一、什麼是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併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二、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在實踐中,有時對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界限認定往往比較困難。要分清二者的區別,具體來説要從以下幾點着手:(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三)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