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關係與詐騙罪怎麼區分
一、民間借貸關係與詐騙罪怎麼區分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模式一般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
欺詐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係、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不認罪能否判刑
詐騙罪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一樣會被判刑。根據法律規定,涉嫌詐騙罪要根據詐騙數額和具體情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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