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
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合同的履行中,為了使當事人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國家規定了抗辯權的行使,當對方的請求有明顯使自己遭受到損失的可能時,可以拒絕履行合同,對抗對方的請求。在債權債務合同中,擔保人也可以行使抗辯權,那擔保人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擔保人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
保證人發現債務人已無償還能力,能否履行不安抗辯權,僅僅是無償還能力這一個條件,保證人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保證人可以行使的抗辯權為先訴抗辯權。
《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從以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來看,擔保人不安抗辯權是不能行使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擔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被經常使用到,而擔保人更多地則是行使先訴抗辯權,在債務人並未被法院強制執行債務的償還前,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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