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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債權轉讓

借條債權轉讓

在很多的債務關係中,進行債權轉讓是比較常見的事,但是我們作為當事人需要對有些事情瞭解清楚,比如在債權轉讓之後需要重新寫借條嗎?這就是雙方要清楚的問題,才能避免發生相應的債務糾紛。下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欠條債權轉讓需要有哪些條件呢?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欠條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