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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經債務人同意轉讓債權人可以嗎?

一、債務轉讓

借條經債務人同意轉讓債權人可以嗎?

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根據該規定,轉移債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義務的轉移關係到新的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問題,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存在切實的利害關係。義務的轉移無論全部還是部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人不得轉移合同義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其中,未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的行為,屬於違反《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根據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

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的義務。接受債務人履行義務,是債權人的法定權利。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是對債權人合法權利的侵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自願原則,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

三、借條經債務人同意轉讓債權人需要些什麼條件?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借條是在借款合同關係中的一個債券憑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持有借條的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也是説所説的將借條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未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借條經債務人同意轉讓債權人的相關內容。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債權債務的轉讓則是需要雙方利益關係人的允許,如果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對當事人利益的侵害,違反了相關原則,則債權債務關係的轉讓無效。借條的開具也一定要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事,改寫的一定不能少時間、金額、簽名等等,以免發生糾紛的時候能夠有依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