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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人代位權是什麼

一、關於債權人代位權是什麼

關於債權人代位權是什麼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於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環境。

二、代位權的標的是什麼

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1、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生之債權等;

2、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3、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

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於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

三、債務人權利

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兩種權利為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非財產性的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如,監督權、離婚權等;

2、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權: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於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不可代位行使。

四、代位權成立要件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説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於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於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於行使權利,但並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於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它是債權代位求償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日常生活中,資金週轉總是遇到困難,如何冷靜應對?相信看完以上知識,大家已經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有了一定的瞭解。在今後的金融交易中,我們不會顯得不知所措。同時,作為商人,對待誠信,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標籤:債權人 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