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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爭論規定是什麼?

一、債權人代位權爭論規定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爭論規定是什麼?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於債權的成立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不能獨立存在,隨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權利,不需要當事人事先約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債權人即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此項權利。在法學界,對於代位權的性質始終存有爭議:

1、是實體權利還是訴訟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實體上的權利還是訴訟上的權利,有不同的立法及學説。

有認為,法國民法和意大利民法均規定代位權為代位訴權或間接訴權,債權人代位權應屬於訴訟權利;其理由一是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要通過訴訟程序,而法院又往往在必要時運用訴權理論賦予債權人保全的權利;另一是因為法國民法完全繼承羅馬法的體系,而在羅馬法上創設實體權利是通過訴權的方式實現的;因而,債權人代位權應屬於訴訟權利。

也有認為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認為債權人代位權是要保全債務人的財產,是實現其債權的一種方法,它是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

贊成後一種的看法。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是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代位權應為實體上的權利而非為訴訟權利。事實上,判斷一項權利究竟是實體上的權利,還是程序上的權利,不是根據此權利的實現是否通過訴權方式,而是要視此權利的設定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有實質性的影響,能否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變動。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直接導致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產生變化,因而代位權為實體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也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這也並不意味着代位權是一項訴訟上的權利,代位權仍然是一項實體權利。

2、是管理權還是形成權

有的認為代位權是廣義上的形成權;持該觀點的認為債權人的代位權作為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它不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從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看,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與形成權特徵相似。

也有的認為代位權是管理權;該觀點的認為債權人是以管理他人權利為內容的權利,應屬於管理權範疇。

還有的認為兼具管理權和形成權的權利;因為債權人代位權作為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從行使效果看,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與形成權相似,但債權人代位權不是僅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或形成法律上的效力,而是依靠債務人的權利而行使,所以它與嚴格意義上的形成權又有所區別,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形成權,而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因而,代位權兼具管理權和形成權雙重性質,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項權利。

同意最後一種觀點。因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不僅要基於債權人提出行使代位權的單方意思表示,同時還應以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為前提,兩者缺一不可。另外,債權人代位取得的權利僅享有管理的義務而已,這部分債權事實上應歸屬於債務人本身,從此方面講,其又兼有管理權能。

常見的債權擔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種:

第一、質押,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以質押的權利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匯票、支票、本票等。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權利質押

可以質押的權利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匯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四、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留置。留置權主要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關於債權人代位權在實踐過程當中是有一些爭議的,所以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具體包括哪些爭議,這樣是有助於普通的老百姓行使自身的權利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必須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