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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概念及起源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債權。它有如下特徵:(一)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並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雖可增加債務人的財產,但其目的在於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為了債務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權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而非代理權。(二)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並不是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所以,代位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三)代位權在內容上是為了保全債權。所以,代位權不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四)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是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但這種變更,並非代位權行使本身的效果,而是按照債務人的權利而行使,這與固有意義上的形成權不同。因此,學者將其稱為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或者廣義上的形成權。(五)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也就是説,代位權隨着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着債權的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移轉、消滅。

代位權制度的起源時間,學者間意見不一。有學者認為,代位權制度起源於羅馬法。但大部分學者認為,代位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法國民法。《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但債權人得行使其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和訴權,惟權利和訴權專屬於債務人個人者,不在此限。”隨後,西班牙、意大利和日本等國民法相繼規定了這項制度。代位權制度的設立,旨在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完備。德國等國的民法不設立代位權制度,原因就在於其強制執行法比較完備。不過依學者的見解,即使強制執行法較為完備,設立代位權制度也具有其特殊功能。(一)強制執行程序嚴格複雜,不如代位權行使簡便。(二)強制執行僅對請求權適用,而代位權可對請求權以外的權利適用。(三)強制執行權系對債務人現有財產的執行方法,而代位權系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存和增加,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四)代位權的行使,既具有保全債務人財產的作用,又具有預備將來強制執行的作用。規定代位權制度,可以使債權人斟酌具體情形,在行使代位權和請求強制執行之間選擇為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沒有確立代位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亦未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其享有的對於第三人的權利能否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直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才第一次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五條進一步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以上兩個司法解釋明確了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其僅適用於民事訴訟已經終結(或者仲裁裁決已經作出)並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情形,與民法上的代位權制度並不相同。

(一)構成要件方面,上述司法解釋要求的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和不行使到期債權。

(二)客體方面,上述司法解釋僅適用於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不適用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適用範圍方面,上述司法解釋僅適用履行債務,而不包括保存行為(如中斷訴訟時效、申請登記、申請破產債權等行為)。

(四)行使方式方面,申請執行人行使被執行人對於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既不是訴訟(或者仲裁)方式,也不是徑行方式,而是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由執行法院通知第三人履行債務。

(五)行使效力方面,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清償,申請執行人因第三人的履行從被執行人的債權中直接受償。當然,第三人對債務有異議的,如享有抗辯權,可以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三、六十四條就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得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正因為如此,從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和便利債權人考慮,我國民法仍應設立代位權制度。《合同法》順應這一需要,規定了這項制度,其重要目的在於解決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債”問題。

最後小編總結了一下,債權人呢如果要行使代位權的話,首先要向法院提起上訴,然後通過相應的程序來代位行使權利,這樣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才能得到滿足,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代位權是在債權人的債權不能事先的危險情況下的時候才能行使的,好啦,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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