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和共同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一、連帶之債與共同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共同之債與連帶債務二者在效力上並不完全相同,它們的區別是:
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係,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係;
2、共同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
3、對連帶債務,由於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混同、請求等,有絕對效力,而對共同之債,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 【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的內涵和外延
因共同之債與不可分之債在對外關係的上是相同的,因此,只要清晰不可分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劃分標準、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整體履行的原因方面存在的不同,就可以明瞭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共同之債的範圍和適用。
(一)劃分標準連帶之債是以“債的主體”相互關係對債進行的一種劃分,不可分之債是以“債的標的”進行劃分的。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是對債進行的不同層面的觀察得出的。
(二)形成原因正因為連帶之債與不可分之債劃分的標準不同,因而導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區別的,連帶之債的連帶性完全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意願決定的,法律規定上面一論述,關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特別是債法中的合同法可知,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雙方約定債權連帶享有、債務承擔也連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法律都是不會禁止的;不可分之債的不可分性源於給付標的的客觀性質,不可分之債實質上是數個獨立的債權債務,只是因為給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數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相互結合。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連帶之債的連帶債權中,債權人為複數,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任何一個債權人能夠請求債務人為連帶債權之全部給付,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清償其債務,就構成債務的解除,連帶債權中的債務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債務人可自由的選擇債權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債務,法律對他們未施加任何的限制。
不可分之債的不可分債權則要求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或者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委託的人進行清償,不可分之債的債務關係才能告解除,債務人向債權人中任一為清償而該債權人未得到其他債權人授權,即該清償不發生消滅債務的法律效力,債務人對不可分債權人仍負有清償的義務,該債務人只能向受領全部清償的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共同之債是指數人共負一個債務,在對外關係上無各債務人的應有部分,為共同共有債務,又叫共同債務,而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債務人需要承擔債務是否可以分割和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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