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一、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2、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3、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二、按份之債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3、債的標的為可分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三、按份之債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係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後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於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還是很好區分的,比如按份之債的標的是可分的,但連帶正在的標的不可分,在按份之債中,其中一位債務人履行了還債義務的,並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應盡義務,而連帶債務中,其中一位債務人履行了全部還債義務的,其他債務人就不再承擔還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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