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超過兩年還需要歸還嗎,拾取人的義務是什麼
拾得遺失物超過兩年能追回嗎?
可以,只要有相關證明能夠證明物品屬於自身即可。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生活中我們總是容易遇到這類的問題,拾取到他人的物品也是時常有發生的,一般來説我們都是有人找的話就歸還,如果沒人找的話就直接歸為己有,雖説這樣的做法在道德意識上沒有什麼錯誤,但在法律的層面來説我們可能就需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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