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數額較大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現代生活當中,人們一般會將自己的身份證件隨身攜帶,但是由於丟三落四,會將這些證件遺失,失主會非常的着急,確實也存在這使得遺失物拒不歸還的現象,那麼,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數額較大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拾得遺失物拒絕歸還的話,雙方可以私底下進行協商,否則根據刑法規定,可能會構成侵佔罪。
一、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數額較大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遺失物拾得,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並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拾得人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是對立統一的,即在規定遺失物拾得後歸還義務和違者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失主應付酬的義務,即拾得人獲酬的權利。
因此,如果拾得遺失物拒絕返還,可以於對方商量給予一定報酬,如果對方仍然拒絕返還,則可以進行起訴。
二、拾得遺失物拒絕返還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佔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佔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數額較大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拾得遺失物,堅決不歸還,就屬於佔為己有的現象,明知道是他人的所有物而佔為己有的,刑法中規定的是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罰金,有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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