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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承擔債務後如何追償

一、擔保人承擔債務後如何追償?

擔保人承擔債務後如何追償

擔保人承擔債務後可以通過協商、起訴等方式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擔保人免責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

4、超過保證期間的。

三、哪些人不能做債務擔保人?

1、沒有經過批准的國家機關。

一般來説國家機關是不可以作為保證人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比如經過批准後,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轉貸,就可以要求借款單位提交省、直轄市、自治區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2、不以盈利為目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公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的,不代表着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做保證人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有一部分的財產用於幫債務人還債,導致用於公益這件事上的財產會變少,這是違背公益法人的宗旨的事情。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

由於其主體資格以及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問題不能成為保證人。

四、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做債務關係中的擔保人雖然有一定的法律風險,但我國法律制度也充分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借錢給別人或者給別人做擔保人的時候,都要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進行考察,否則對債權人和擔保人都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