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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股權時,其他股東怎樣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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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只有在採取拍賣、變賣和其它方式後方可確定轉讓價格等同等條件,其他股東此時方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法院在執行股權時,應當告知股權存在優先購買權的狀況,由欲買受股權的人自行決定是否仍進行競買或購買。同時,法院應通知其他股東出席拍賣現場,在拍賣落槌後,其他股東即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以便及時確定股權受讓人,提高效率和減少成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院強制執行股權時,其他股東怎樣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