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要約的撤銷和撤回有何區別?
一、合同的要約的撤銷和撤回有何區別?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二、要約的特點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説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四) 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三、我國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在實踐中,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這兩種行為經常被人們弄混淆。因此,為了正確使用,我們必須充分地瞭解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的概念和不同點,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們將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概念混淆的話,是可能會導致很多不必要的民事糾紛出現的,一定要了解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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