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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抗辯權的種類很多其中一種叫做不安行抗辯權,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由於一方不按時履行責任,導致一方存在質疑,此時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來督促符合繼續的按照要求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過程,代表着對對方的抗拒和質疑,目的就是提醒對方要完成責任,但是不安抗辯權怎麼行使,可以文章中詳細瞭解。

不安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不安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3、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經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對於不安行抗辯權有了初步的瞭解,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也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對方履行責任和義務,希望以此提醒對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的內容,確保能夠完成合同約定的責任。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時候,一定要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否則行使抗辯權就是無效的。

標籤:抗辯權 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