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因疫情延遲還款可以嗎?
一、因疫情延遲還款可以嗎?
延遲還款應當向銀行舉證説明原因,否則也屬於違約情況。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監會、外匯局等五部委聯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羣,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户,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範圍,應賠盡賠。
二、因疫情未能及時還款進入徵信嗎?
央行等五部門2月1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確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
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這意味着,上述人員在疫情期間因不便還款發生逾期的,不納入徵信失信記錄。
因疫情導致無法及時對貸款進行償還的,可以是因為銀行網點無法受理相關業務,或者當事人因病毒感染而無法進行工作勞動,從而推動還款能力,相關情況是屬於不可抗因素導致無法進行還款處理的, 銀行也會考慮相關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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