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銀行還房貸的時間可以延遲嗎
一、疫情銀行還房貸的時間可以延遲嗎?
疫情期間可以延遲還貸,《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規定,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羣,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户,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範圍,應賠盡賠。
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
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這意味着,上述人員在疫情期間因不便還款發生逾期的,不納入徵信失信記錄。
二、疫情期間,金融機構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遲延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的,如何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屆滿,沒有法定和約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機構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不予支持;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遲延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佈《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面臨還款困難的小微企業,予以展期、續貸、減免預期利息等幫扶,妥善安排還款方案,直到“一級響應”解除為止。
三、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能不能降低員工工資呢?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是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鈎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為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金融機構的政策對疫情期間收入有困難的這些羣體是有很積極的作用,最起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當事人的還款壓力,因為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及時復工的,當事人能領到的工資收入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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