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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和債務轉移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轉讓和債務轉移的區別是什麼
1、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債權人將和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也就是説,債務轉移時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債務轉讓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但並沒有與債權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説,即使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且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2、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將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債務人成為合同關係當事人,如果是合同債務的全部轉移,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即使是債務部分轉移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合同當事人。但在債務轉讓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合同主體,第三人只能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
3、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由於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故而該債務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但在債務轉讓的情況下,由於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當出現債務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況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標籤:轉讓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