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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區別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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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區別是哪些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債權債務問題,比如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那麼我們在債權轉讓 債務轉讓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些什麼呢?我們應該怎樣做才能使自己在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過程是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又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將針對這些問題為您提供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的區別

債權轉讓以及債務轉讓都改變了合同主體,沒有改變權利義務關係,都需要另加補充協議。其中,債務轉移應取得債權人同意,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才能對債務人生效。

二、債權債務轉讓的一些注意事項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債務部分轉讓的法律風險:由於原債務人並沒有從原合同關係中消失,這種債務的轉移形成新的債務關係,因此,在轉讓債務協議訂立之前,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説明,未徵得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不能對抗債權人,同時在轉讓協議簽訂後,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債務轉讓協議從書面通知債權人時生效。

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於“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即是對債務承擔的條文表述。

根據此條,債務承擔又被區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轉讓)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

三、轉讓債務的法律後果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在我們進行債務轉讓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要通知保證人,如果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在我們進行債務轉讓債權轉讓時一定要仔細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標籤:債務 債權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