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無主物品處置方式是怎樣的?
人們在生活中偶爾會撿到一些無人認領的物品,按照規定,撿到無主物應該及時交給公安機關,不可佔為己有。目前,我國關於無主物方面的法律規定還不是很多,公安機關基本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處置無主物。那麼公安無主物品處置方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
一、公安無主物品處置方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公安機關拿到物品無人認領後,應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上繳有關部門(比如民政、財政),或者受這些部門的委託將無主物品拍賣,所得全額上繳國庫。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我國關於無主物品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依《廢舊物品回收條例》的規定。對於拋棄的廢舊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決定取得所有權。
2、《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3、《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4、《繼承法》第32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採取公有主義的立法例,但這種立法主張是否必要和切合實際,是值得推敲的。考慮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多位無關國家重大利益之物(地下礦藏和文物,並非所有人不明之物),為更好的發揮物的效用,規定拾得者享有其所有權,似更為恰當。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接到羣眾上交的無主物品後,會先發布認領公告,經過六個月時間仍然無人認領的,公安機關會上繳國庫。這是公安無主物品處置的方式,按照規定,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私自處置無主物的。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無主物先佔的原則,因此,居民拾到無主物後,也不能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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