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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債權轉讓越來越被羣眾所熟知和接受,它促進了交易的便捷性和靈活性。那麼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一、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1、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2、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後,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係,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

二、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有關問題

1、時效中斷與喪失了時效的債權可否轉讓。雖然債權轉讓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於指示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但也含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按照訴訟時效中斷中關於請求的規定,債權轉讓應該構成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已經喪失的債權也仍然可以轉讓。因為在民法原則中,當事人自願原則尤為重要。雖然已經完成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尚有自願履行債務的可能,且債務人履行之後不得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因此,喪失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仍然可以轉讓。如果債權轉讓後,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喪失提出抗辯,受讓人則可以轉而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

2、債權轉讓可否牟利。我國規定合同的轉讓不得牟利。這裏的牟利是指非法倒賣合同、牟取非法所得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言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的轉讓特別是權利的轉讓,大都是有償行為,轉讓人轉讓其權利收取一定的利益或合理的報酬。“債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與其他商品並無本質區分。它們都受市場經濟之共同法則即價值規律的制約。因此,表現於債權讓與在可謀利上即為其價格受市場調節,此種調節的結果很可能就使讓與人獲得的不僅僅是一定利益,而是較為豐厚的利益。我們認為,只要是不為暴利的情況下,此種利益應得到保護,因為這是對其風險的回報,市場經濟理應如此。”如果將有償的轉讓行為都作為非法牟利對待,實際上是禁止了合同的轉讓,對於搞活流通、增進交易、促進社會財富增長非常不利。所以不能將有償轉讓行為等同於非法牟利行為。

3、可撤銷的債權可否轉讓。可撤銷法律行為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屬於效力待定的債權。這是因為撤銷權人可能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成為有效的債權。既然有效債權,則也可以轉讓。但應注意,如果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於無效,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