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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訴訟資格有哪些,債權轉讓後訴訟通知義務由誰履行

一、債權轉讓後訴訟資格

債權轉讓後訴訟資格有哪些?債權轉讓後訴訟通知義務由誰履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應該將債務人作為被告,債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列為訴訟中。理由如下:

1、雖然該債權在轉讓之前已經經過法院宣判確認,但是確認的僅僅是債權關係,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終止,繼續合法有效。

2、債權人經過合法手續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合法的債權受讓人並且該債權轉讓已經通知給債務人,由於是債權轉讓,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言外之意,債權只需要通知給債務人便可生效而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因此,債權轉讓對債務人已經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受讓人自然擁有訴訟資格,享有訴訟權利。

二、債權轉讓後訴訟通知義務

1、債權轉讓的訴訟通知義務是否僅由轉讓人履行,而不能由受讓人履行。

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債權轉讓合同一經成立並生效,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立即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但該效力並不必然約束作為合同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在何種條件下生效的問題上,債權人轉讓其債權必須以對債務人的通知為前提,即債權轉讓行為告知債務人後,該債權轉讓行為始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但該條款只規定了“應當通知”債務人,並沒有規定應當由誰來履行“通知”義務,即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主體並沒有規定明確。這是需要補充的法律漏洞。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官理解為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定義務人或通知主體僅為轉讓人。筆者認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的履行義務理解為由轉讓人或受讓人承擔,既符合立法原意,也具有現實意義和審判需要。

2、如果受讓人可以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受讓人未經通知就直接起訴債務人是否可以認定為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問題實際上就是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是否受限的問題。

3、如果受讓人不能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法院裁定駁回受讓人對債務人的起訴後,轉讓人履行通知義務予以補救,受讓人再次起訴債務人,將面臨訴訟時效已超過的訴訟風險,受讓人第一次起訴債務人的行為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所以,鑑於司法體系的嚴謹性,訴訟資格也必須考量相關法律後做出規定,即債權轉讓後訴訟資格確定中,債務人應為被告,債權人則應作為訴訟體系中的第三人出現。由此,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義務時,則由債券受讓人來代替訴訟資格履行相應的義務與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