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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兼併企業債務負擔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公告通知債權人。

如何解決兼併企業債務負擔

《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合併後,合併的各方公司的股東,取得經合併而存續或另立的公司的股東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具體規定,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公告通知債權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標籤:債務 兼併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