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後原有債務如何承擔
企業兼併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一家企業以支付現金、股票或承擔債務等多種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兩家企業的資產重新組合,建立一個新企業,原各家企業喪失法人資格的行為。企業兼併包括吸收型兼併、新設型兼併、收購控股型兼併。
所謂吸收型兼併是一企業用現金、股票買斷另一企業產權或承擔債務取得另一企業產權,實現對另一企業資產完全吸收的行為。企業被吸收兼併,債務也應隨企業資產變動,因此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理應由兼併方承擔。但是企業進行吸收兼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了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則應由兼併方對該債務承擔責任,兼併方可向被兼併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則應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對該債務承擔責任,兼併企業不承擔責任。
所謂新設型兼併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的資產重新組合,建立一個新企業,實現兩企業資產兼併的行為。新設型企業兼併,原企業債務已隨企業資產重組變動,故應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所謂收購控股型兼併是一企業收購了另一企業大部分產權實現對該企業控股兼併的行為。被控股企業原有債務,遺留在被控股企業內,就由被控股企業自己承擔;但是因控股企業抽逃了被控股企業資金導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則應由控股企業對被控股企業原有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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