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企業的債務債券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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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的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合併後,合併的各方公司的股東,取得經合併而存續或另立的公司的股東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具體規定,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併後,債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企業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債券人起訴被兼併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併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一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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