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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報的債權需要滿足的要求有哪些

可申報的債權需要滿足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析: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的要求:
1、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2、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3、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4、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