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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追債的好方法,借款人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相信大家都知道,追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在實踐中,都呢?在知道追債方法的同時,您還要確定借款人在哪,畢竟實務中有什麼追債的好方法,若是找不到借款人討起債來也是很困難的。那作為出借人,面對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介紹。

有什麼追債的好方法 借款人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一、有什麼追債的好方法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2、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5、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7、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8、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9、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後,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10、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説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二、借款人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碰到債務人下落不明,聯繫不上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怎麼辦呢,首先最要注意的問題是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訴訟時效是2年。不能以債務人下落不明為由認為訴訟時效中止。所以不論對方是否下落不明均得及時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即使判決時對方不到庭,仍然可以缺席判決,然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時效中止有條件,下落不明非理由。 主張權利要抓緊,過了時效難補救。

希望對解決您的追債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身為債權人,追債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體現,是被法律認可的,但要注意把握好追債的“手段”,不能越界。如果您對於自己的情況,不知道應該採取何種途徑能更快的、更合法的將債務追回,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