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失蹤了借款人向誰討債
一、欠款人失蹤了借款人向誰討債
1、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麼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後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後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債務人消失債權人跟誰要債
在實踐中,債權人在討債時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具體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四)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催告後、必要的債務履行準備期屆滿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債的關係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
作為債權人,當您遇到債務人躲債的情況時,您一定要及時想辦法處理,不要拖延否則很可能會影響您的債權實現。而要是發現欠款人失蹤的話,此時並不是可以就此免除債務。出借人可以依法採取一些其他的措施來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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