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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為債務離婚的判決書有幾部分組成

一、雙方為債務離婚的判決書有幾部分組成?

雙方為債務離婚的判決書有幾部分組成

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

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

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

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

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第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是怎樣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既然導致雙方離婚的根本性原因還是因為夫妻之間的債務糾紛,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自然就會對夫妻債務問題進行界定的,另外,夫妻的離婚根本就不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判決書中會對法院的判決結果寫得清清楚楚,對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存在爭議的,可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