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律意見書由幾部分組成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律意見書由五部分組成,具體的寫法是: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居中標明"法律意見書"字樣。
2、致送
單位(或人)的稱謂在標題的下一行頂格寫明接受文書的單位名稱或人的名稱。如:"××有限責任公司""尊敬的××國××××先生(女士)""××董事長"等。
3、説明
解答內容的緣起和依據要求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麼內容,即就提出的什麼問題予以答覆,這是法律意見書的開頭部分。
(二)正文
這部分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部分。正文通過法律、法規來詳細解答詢問人所提出的問題。一般而言,這一部分需要進行嚴密的論證,科學的分析,從而給詢問人一個圓滿的答案。正文的內容既可單列一項,就問做答,也可以分為若干個問題,用分題標號形式一一作答,具體如何寫,要根據詢問人所提問題的多少來決定。
(三)結尾
正文寫完之後,一般應另起一段,用幾句話對所述問題進行總結,加以概括,起到歸納全文的作用。最後在文末右下角寫出律師的工作單位、職務及姓名,並註明製作日期。
(四)附件
法律意見書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後列出附件名稱,並編好順序。
(五)落款
一般以法律事務機構名義,也可是企業法律顧問個人署名;以法律事務機構名義時,其負責人應簽名,以示負責、署名之下是送呈時間。
二、審查起訴的時間
審查起訴的中終結時間是:一般是一個月,最長是一個半月。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查起訴的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當中涉及到的法律意見書非常的多,不瞭解法律常識的人想要寫法律意見書是比較滑稽的,而專業的律師也不可能不會寫法律意見書。但律師在寫法律意見書之前會先和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向犯罪嫌疑人闡明相關的利弊,然後綜合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寫辯護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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