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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子的按揭貸款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離婚後房子的按揭貸款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一、離婚後房子的按揭貸款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不屬於共同債務,產權是誰的就由誰承擔。

《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⑴必須存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離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

⑵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雙方為維護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債務;一類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產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⑶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關係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這種共同共有的性質,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

⑷)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一方在清償了全部債務而使另一方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後,在夫妻之間產生了新的按份之債,履行了全部債務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另一半在失去產權的情況下不可能還需要償還房貸。除此之外,如果是按揭貸款的房子想要辦理過户的話,這也不太容易實現,因為夫妻雙方對房產沒有完全的處置權,產權上的任何變動是需要經過銀行的同意的。除非雙方能想辦法,一次性還完按揭的房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