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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後債務共同承擔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婚前婚後債務共同承擔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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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通俗來講,夫妻之間婚前欠款,婚後仍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係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係,並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係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於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後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婚前欠的債屬於個人,不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婚後債務,而且必須用於共同生活,才屬於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配偶應在接受財物或享受利益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對於贈與或婚內約定等接受財物或受益的債務人配偶在清償債務後,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