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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盜刷妻子的信用卡,離婚後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丈夫盜刷信用卡產生的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無法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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