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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行騙欠下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此規定基本明確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處理原則。

丈夫行騙欠下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判斷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主要有以下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如因打架鬥毆或其他犯罪行為形成的債務,該債務並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第三,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

1、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或一方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可見,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並不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列。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應是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