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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賬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丈夫欠賬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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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個人為人擔保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或者説家庭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論上,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擔保行為顯然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