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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欠下的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欠下的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原則上各承擔一半。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賭債是否是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明文規定:禁止賭博。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從法律關係上説,賭債不成其為債權。贏家無權向輸家追債,輸家也沒有義務償付賭債。同時,《民法典》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以,所謂賭債本身就是違法的,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也就是債務根本就不存在。

我國《民法典》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未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的賭債,在法律上另一方沒有清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