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欠賭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所欠賭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賭債是指夫妻一方因賭博所欠的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賭債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二、如何認定賭債的效力?
涉賭債務可以結合涉賭債務中的當事人主體以及相互之間的行為不同而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賭博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直接用於賭博的債務,或者是先賭後借,一般情況是在賭博過程中,因賭博輸贏沒有實際支付,而採取欠條方式確認的賭博債務;或者是先借後賭,是指賭博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貸關係後發生賭博行為;
2、賭博關係中當事人與第三人產生的直接用於賭博的債務,其中,以是否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三人有惡意與善意之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予以制裁”,惡意借貸債務,一種情形是在賭場內或賭場之外,出借人為謀取高額利息,明知或應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於賭博,而專門從事的放高利貸行為;一種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搏活動而借款的,出於親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借貸行為;善意借貸債務,是指不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與借款人產生的借貸關係。
其中對於第一種情形,或者不存在實際的借貸行為,或借貸關係雙方雖有借貸行為發生,但借款用於支付賭債,用途不合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當屬無效民事行為,均應認定為賭債,賭債自始不產生債的效力,法律不予保護;對於第二種情形,則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不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債權。
綜上,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因此要是在夫妻離婚之後,債權人就賭債要求另一方承擔責任,此時可以就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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