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債務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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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如何確定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裏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共同簽字或未舉債的一方事後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追認,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裏也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債權人認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八大類家庭消費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若舉債用於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在財產的支配上肯定是需要雙方共同協議才能夠將屬於雙方共有的財產進行合法的使用,否則就單方面對外進行的交易或者其他的支付方式實際上都是違背夫妻意願而不被承認的,所以在訴訟離婚的時候需要當事人自行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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