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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債務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債務是包括了夫妻個人債務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夫妻要是離婚的話只能對屬於共同債務的部分進行分割,而個人債務則由個人承擔。因此,我國法律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也就相對比較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夫妻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 41 條就夫妻共同債務則進行了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 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第 17條還就個人債務進行了規定,明確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的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使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夫妻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此房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尚未規定的部分貸款,如房產權證登記於該名下,應當認定此房產屬於該方人財產剩餘貸款屬該方單方債務,但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半的補償。”

第14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儲期間以其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二)因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和維持所負債務;(三)夫妻約定要共同償還的債務;(四)因夫妻一方為治療疾病支出必要醫療費用所負債務;(五)為履行一方個人其他法定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擔保責任以及罰金等所負債務。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第(一)、(二)、(三)、(四)項債務的,應由夫妻各自協議用個人財產繼續償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五)(六)項債務應由負有義務的夫妻一方先行以個人財產償還,個人財產不足以償還的,再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夫妻離婚在分割債務之前,要先認定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哪些又是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進行分割。要是你在這個過程中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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