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對債務的處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夫妻之間對債務的處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就好比共同財產一樣,雙方都平等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所以在享有均等分割財產的權利的同時,夫妻雙方應該對外所負的共同債務,均等的清償,但是如果一方存在不是為了家庭生活而產生的個人債務,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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