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們知道,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對外負有債務,法院往往會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進行償還。那你知道法院認定的依據是什麼嗎?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請看本站小編下文講解。
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對夫妻共同債務有相關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借貸糾紛案中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人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中途一方死亡的,則由另一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是你對此有任何不明白的額地方,可以登陸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律師,他們將為你做出更加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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