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未經登記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一、股權質押未經登記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規定股權出質問題時考慮到股權登記機構的區別,對股權質押採取不同的規定。《民法典》第443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對此,《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以看出,《民法典》雖然將不動產物權合同的生效與物權的成立分離開來,但並沒有規定權利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規定,質權未登記同時產生質權合同不生效和質權不成立兩個效果。若質權合同未生效,則債權人無法依據質權合同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這對債權人保護是很不利的,而且很容易誘發債務人或第三人拖延不辦理質押登記的道德風險。雖然《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債權人無過錯,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這只是事後救濟,股權實際上並未真正發揮出擔保功能,這不利於市場中股權資源的有效利用。
綜上所述,股權質押未經登記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權質押合同是自成立時就已經生效的。當事人沒有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經登記的質押合同,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為了保護您的切身利益,還是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榆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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