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抵押權能否轉讓?
一、抵押權能否轉讓
抵押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以其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法。沒有債權,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故它不能離開債權而存在法。抵押權是一種預先設定的權利,在債權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它不可能實現法。也就是説,抵押權是否能實現具有不確定性,關鍵取決於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否能夠實現法。正因為抵押權的這種不確定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法。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是指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保留債權法。例如,甲向乙借款80萬元,以價值100萬元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乙不能僅將該房屋的抵押權轉讓給丙而不轉讓債權法。抵押權的附隨性決定了其脱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是沒有價值的,也就意味着丙得到的抵押權是毫無意義的法。
所謂抵押權不得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是指抵押權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權為他人的債權擔保法。如前面那個案例,乙將其對甲的抵押權用來為丁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法。由於抵押權是為特定的債權設立的,如果將其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就會使原債權失去履行保障,違背了設定抵押權的目的法。
抵押權的從屬性、附隨性,決定其在被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應隨之一併轉移於受讓人法。但也有例外,如: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法。
2、當事人另有約定法。既可以是抵押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的約定,只轉讓債權而不轉讓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此種情況大多發生在債權的部分轉讓時);也可以是第三人專為特定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與債權人的約定,被擔保債權的轉讓未經其同意的,抵押權因債權的轉讓而消滅法。
二、抵押權要登記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因此一般認為抵押權的轉讓(變動)也應履行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抵押權的轉讓將不能對抗第三人。
變更登記手續包括主要兩項內容,第一是抵押權變更協議,如《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可以隨主合同債權轉讓而轉讓,受讓人享有原抵押權人的相應權利,抵押權轉讓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第二是抵押權人變更登記,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五條也規定,“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抵押權一般在債權債務就很過程中容易出現,抵押權就相當於給債權人提供一個擔保,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或者是要求履行自己的債務的,那麼債權人可以就抵押的物實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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