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高額抵押能否隨債權一同轉讓的探討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由於抵押權的從屬性原則,一般抵押權都是隨同主債權一起轉讓。但是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最高額抵押是否能隨着主債權一同轉讓一直是司法理論與實務界關注的焦點。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於最高額抵押能否隨債權一同轉讓的探討的參考。
關於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的問題,擔保法第6l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擔保法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項債權作擔保,而且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在擔保期間內經常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就要考慮最高額抵押權是否轉讓、如何轉讓,以及如果幾個債權分別轉讓給不同的第三人時,最高額抵押權由誰行使、如何行使等問題。在當時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了防止經濟生活出現混亂局面,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擔保法作出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特別規定,是必要的。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與否,應當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由債權人自己決定。因此,本法不再保留擔保法的上述規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可以轉讓的。那麼,主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呢?本條為解決這一問題作出了規定。
關於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後,主債權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此時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沒有什麼區別,因此,根據一般抵押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原則,主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一併轉讓。那麼,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呢?對此,本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作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並不從屬於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主合同關係。部分債權轉讓的,只是使這部分債權脱離了最高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對最高額抵押權並不發生影響,最高額抵押權還要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尚未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並不隨之轉讓,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部分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作變更登記。(二)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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