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質押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押主要指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動產移交給收債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借取債務的擔保物品,如果欠債一方不履行債務,收債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禁止質押的動產範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質押權在轉讓的時候是必須和債權同時進行轉讓的,是不能夠和債權分離單獨轉讓的。本身質押權的存在就是由於債務的存在,如果債務不存在了,那麼質押權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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