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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物和抵押物的區別

質押物和抵押物的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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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和抵押物有什麼區別


1、主要是主體不同,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動產,銀行有價證券,股權,期權。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2、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裏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3、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擔保物可以交予債權人,也可以在債權人或第三人手裏;抵押物仍在擔保人那裏,主要區別在於是否轉移佔有該物。比如一台車做擔保可能不轉移佔有,但是抵押一般是把車放在貸款人那裏的。

上述可知,擔保物和抵押物在主體、擔保人是否可以留置等方面都不一樣。清楚它們的不同,理解在什麼時候該用“擔保物”,什麼時候用“抵押物”,訂立合同的時候就能正確的使用。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懷化律師!